一公司业务员不及时上交收回的货款,反而拿来购买彩票。案发后,积极退赃的徐某也未逃脱法律的制裁。近日,兰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作出一审判决,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现年24岁的徐某是市区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某通讯公司”)的业务员。2006年8月至2007年5月间,徐某利用担任某通讯公司业务员的便利,将从一县城某手机大卖场等处分12次收回的共计13.7万元货款不上交,竟然自己用来购买彩票,后因无力偿还而藏匿。
2007年6月28日,经被害单位法人蒋某报案,兰山警方将藏匿在市区某移动营业厅的徐某抓获,并于当日将其依法刑事拘留。案发后,徐某向原所在单位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之便,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,且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。近日,兰山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作出一审判决,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